南宁短视频营销新规定文件
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南宁市政府为了规范短视频营销市场,保障消费者权益,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,特制定以下新规定:
一、短视频内容规范
1. 短视频内容应当积极健康,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
-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;
- 涉及暴力、色情、赌博、恐怖等不良信息;
-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、肖像权等权益的内容;
- 其他有损社会风气、道德风尚的不良内容。
2. 短视频内容应当具备一定的真实性、客观性和可信度,不得发布虚假信息、误导消费者。
3. 短视频内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,不得损害行业形象。
二、短视频营销主体规范
1. 短视频营销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,依法纳税,诚信经营。
2. 短视频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管理和审核,确保内容合规。
3. 短视频营销主体应当公开披露以下信息:
- 企业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- 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;
-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、售后服务承诺等。
三、短视频营销行为规范
1. 短视频营销主体不得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、欺诈消费者。
2. 短视频营销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,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,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。
3. 短视频营销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,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。
四、短视频平台责任
1. 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,对上传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审核,确保内容合规。
2. 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对短视频营销主体的管理,督促其遵守本规定,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。
3. 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,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第三方对短视频营销主体的投诉和举报。
五、其他
1.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2. 本规定解释权归南宁市政府所有。
3.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本规定旨在为南宁短视频营销市场创造一个公平、健康、有序的环境,希望广大短视频营销主体严格遵守,共同维护市场秩序。